![]() 俞律师籍贯上海,毕业于华东政法学院(本科)和上海复旦大学(研究生),2004年从浦东新区政府离职后从事律师工作,先后在上海市大明律师事务所、上海恒泰律师事务所、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,目前为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,副主任。 预约、咨询微信号: |
成功案例--毒品犯罪再犯,宝山法院当庭判决缓刑浏览数:152次
案情简介: 李某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刑,五年后又再次因非法持毒罪被捕,虽然根据相关规定,李某曾因犯毒品犯罪被判过刑,又犯本罪,系毒品再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,但法庭综合考虑到李某认罪态度好等情况,采纳了俞律师的辩护意见,当庭判决被告人缓刑。 以下为判决书节选: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(2019)沪0113刑初 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。 被告人李某,男,1966年某月某日出生,汉族,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,住上海市杨浦区。 辩护人俞子安,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 经审理查明,2019年3月20日10时许,被告人李某在上海市杨浦区长岭路XXX弄XXX号XXX室被民警抓获,民警当场在卧室内桌上查获被告人李某用于吸食的白色晶体一包(净重18.97克,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)。 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的犯罪事实;涉案毒品已被依法扣押。 上述事实,被告人李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,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《抓获经过》、《搜查证》、《搜查笔录》、《扣押决定书》、《扣押笔录》、《扣押清单》、称重视频、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》;上海市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中心出具的《检定证书》、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《检验报告》;《残疾人证》、门诊病历材料、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《司法鉴定意见书》;《刑事判决书》;被告人李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。 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18.97克,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,依法应予处罚。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指控的罪名成立。被告人李某曾因犯毒品犯罪被判过刑,又犯本罪,系毒品再犯,依法应当从重处罚;被告人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,且自愿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,本院予以采纳。据此,为打击毒品犯罪,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八条、第三百五十六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三款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第一款、第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 一、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,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,缓刑一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 (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。) 二、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。 李某回到社区后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服从监督管理,接受教育,完成公益劳动,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。 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。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一份。 审判员 张国滨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管胜杰 上一篇: 上海市病假工资的计算方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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